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责任第七条已废止市政府对本市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责任目标、落实环境责任任务,持续改善本市整体环境质量。区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