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责任第九条已废止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市政府对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