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