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