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依法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状况的依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