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房产、教育、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