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