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九条已修改未经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