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