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九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所收检测费十倍的罚款。已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虚假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所收检测费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认可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