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未经检定合格而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其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