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九章 罚则第五十条已修改伪造、盗用、倒卖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印、证,未构成犯罪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