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九章 罚则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未按规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