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九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检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