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检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