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九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经销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计量器具残次零配件的,没收该计量器具或者配件及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标价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