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九章 罚则第四十条已修改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