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八章 计量监督与计量仲裁检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计量器具准确度争议调解和仲裁,应当以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实验室或计量服务机构出具的公证数据为根据。市主管部门进行商品量计量争议调解和计量监督,应当以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的结果为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