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凡在特区内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主管部门检定合格。市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