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安装、销售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经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残次零配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