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得从事有关制造、修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可以免办许可证的项目除外。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颁发、注销、吊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由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