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电话计时计费器等用于贸易结算和医疗卫生的重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重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