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电话计时计费器等用于贸易结算和医疗卫生的重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重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