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对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检定或者校准,或者送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