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第十二条已修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和计量校准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