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第十一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市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为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