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