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