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销,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