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四章 新闻发表第三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新闻失实的,有权要求新闻单位予以更正。新闻单位收到更正新闻的要求后,经核对确实失实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更正;经核对未失实的,应当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提请同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