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闻记者第二十三条有效新闻记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报道新闻为条件,索取钱物,牟取私利;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介入和报道正在侦查、审理的案件,不得公开报道未公开审理的案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