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四章 新闻发表第二十四条有效新闻单位发表新闻,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表重要新闻,报道重大事件,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发表未曾公开发表的重要谈话,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谈话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