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闻单位第十四条有效新闻单位建立记者站,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建立记者站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