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闻单位建立记者站,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建立记者站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