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