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