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有效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景观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地震、水文、气象、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城乡规划编制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组织测绘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