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