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