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九条有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经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