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