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村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