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