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