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