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水单位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采取限量使用、并网合用或者封井停用等措施:(一)水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二)国家特殊需要的;(三)公共事业需水量加大的;(四)用水超定额的;(五)在地下水超采区、水井分布过密区的;(六)影响重要水源地和泉域水环境的;(七)地下水开采引发地质灾害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