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水单位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采取限量使用、并网合用或者封井停用等措施: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国家特殊需要的;

(三)公共事业需水量加大的;

(四)用水超定额的;

(五)在地下水超采区、水井分布过密区的;

(六)影响重要水源地和泉域水环境的;

(七)地下水开采引发地质灾害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