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水单位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采取限量使用、并网合用或者封井停用等措施: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国家特殊需要的;
(三)公共事业需水量加大的;
(四)用水超定额的;
(五)在地下水超采区、水井分布过密区的;
(六)影响重要水源地和泉域水环境的;
(七)地下水开采引发地质灾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