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生产用水器具,提高水的使用效率;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管网维修和管理,降低漏失率;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使用节水新技术和节水型器具。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