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工业企业及其他各行业用水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行业用水定额确定的用水标准,通过水平衡测试,有计划地改革生产用水工艺,采用节水新技术以及循环用水等措施,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