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