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再生水。其中地表水指河流水、湖泊水、水库水;地下水指井水、泉水、矿泉水、地热水、矿坑水。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