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信息网络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取水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水位、水质、水量的动态监测。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基本的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