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