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取用地下水,严禁破坏地下水的自然分层规律,应当做好孔隙水、煤系地层与岩溶水的止水工作。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不得与未污染地下水进行混采;在有咸水分布的地区,应当做好咸淡水界面的止水工作;矿泉水、地热水不得与普通水混采。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