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新建或者延伸开拓的各类矿山工程,应当在建设前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各类矿山闭坑时,须对采矿期间由矿上负责供水的单位、村庄做好善后处理。凡需降压排水采矿的单位,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