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新建或者延伸开拓的各类矿山工程,应当在建设前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各类矿山闭坑时,须对采矿期间由矿上负责供水的单位、村庄做好善后处理。

凡需降压排水采矿的单位,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